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2 12:05:13
来源:兴义地质公园博物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内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为确保《意见》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文件解读和学习贯彻。
(一)国家文物局将于6月下旬在湖北武汉组织召开专题研讨、培训和现场交流会议。请各省认真做好准备,组织相关人员与会。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通过印发文件、开展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组织省内文物行政部门、主要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企业代表,对《意见》进行解读,提出贯彻要求,并请相关典型单位和专家交流经验。
(三)各地要利用主流媒体加强对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宣传介绍,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试点。
(一)加强总体规划和统筹布局,于6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二)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局将组织符合条件的博物馆(原则上从副省级以上博物馆中产生)开展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认真研究拟定试点博物馆推荐名单(每省3-5个),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我局(同时附上拟开展试点单位的工作方案)。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博物馆可直接向我局进行申报,不占用各省名额。
三、加强组织实施,引导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健康发展。
(一)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制定相关优惠措施,推动文博单位以多种形式与相关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探索构建不同模式下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间的合理分配、多赢互利的机制。
(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的系统调查和梳理。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并加强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和创意资源整合,依托龙头单位,建立共享机制,服务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文博单位积极申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创新文化产品开发和传播手段。
(三)积极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水平。鼓励各文博单位通过合作培养、馆企合作等方式,培养和引进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人才。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出一批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优质文化创意产品。配合优秀文化遗产和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依托流动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
(四)拓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渠道。指导、规范文博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文博单位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
(五)加强示范引领和品牌建设。遴选一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方面成效明显的博物馆作为典型,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成熟做法。鼓励博物馆间通过创新联盟等方式加强合作,鼓励国有博物馆加强与非国有博物馆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网络,培育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意品牌。2016年,组织省内有关单位积极参与6月在武汉举办“让文物活起来——全国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联展”,以及9月在成都举办的“2016第七届博物馆及相关产品与技术博览会”,加强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宣传推介。
四、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编办、财政、发展改革、税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指导文博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拓展经费来源和渠道。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文博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反哺机制。
各地贯彻实施《意见》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
2016年6月6日